臨汾市文化藝術學校信息公開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依法獲取我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推進民主辦學,規范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的黨政各處、科、室。
第四條 學校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如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學校各單位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校園安全穩定。
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利于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反映,學校相關單位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黨委書記、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宣傳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由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人事科、后勤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監督小組和辦公室。
第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監督組設在校辦,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成員由財務室、工會、團委等單位負責人以及師生代表組成。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二)定期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檢查信息公開事項是否真實,公開是否及時,程序是否規范;
(三)受理關于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投訴電話和信箱。
第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校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ǘ┕芾、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ㄈ┙y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ㄋ模┙M織編制學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ㄎ澹﹨f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M學校各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校各單位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成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分工及有關事項。各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單位信息公開有關事宜;
。ǘ⿲M公開的信息遞交保密審查;
(三)及時、主動公開和更新本單位信息;
(四)編制本單位信息公開條目,撰寫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二條 學校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干部任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信息;
(五)與查處違紀行為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查處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辦學管理中不予公開或不宜立即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在一定時期內,涉及學校辦學的重要事項,采取先校內公開,再向社會公開的方式;涉及辦學的有關重要數據和資料,經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再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公開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學校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學校網站;
(二)學校校報;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它相關會議;
(四)校內廣播;
。ㄎ澹┕鏅、電子屏幕;
。┠觇b、會議紀要或簡報;
。ㄆ撸┍阌趯W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學校授權信息擁有的單位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黨委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核。
第十八條 學校網站設置信息公開專欄,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并通過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學校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 學校定期將學;镜囊幷轮贫葏R編成冊,置于有關內部組織機構的辦公地點、檔案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教務處、人事科、學生處等單位負責將與本單位相關的教師管理制度、學生管理文件制度匯編成冊,分別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必要時應組織新生和新聘教師學習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或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或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有關單位決策事項需要征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第二十二條 除規定的各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申請程序如下:
(一)師生員工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應向辦公室提交申請;
(二)明確申請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個人信息的,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授權辦公室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粚儆诒拘B氊煼秶幕蛘咴撔畔⒉淮嬖诘,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ㄋ模┥暾埞_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ㄎ澹┥暾垉热莶幻鞔_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收到信息公開書面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當場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學校所在省級價格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學校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省教育廳的監督檢查。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學校領導干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己斯ぷ骺膳c年終考核結合進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有教師、學生和其它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應當編制上一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報送校長辦公室。校辦負責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蛴嘘P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舉報。收到舉報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并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學校師生員工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認為學校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市文化局舉報。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各單位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為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施細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3日